关于加大力度贯彻落实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的建议

时间: 2016-09-05 来源: 点击量: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早晚遛犬的人越来越多。公园、草坪、人行道、健康步道等到处都是不少市民遛犬的好去处。居民遛犬的品种繁多,有宠物小犬,也有体型大攻击力强的大犬,甚至恶犬。不少犬只的主人根本没有给犬带犬链。大犬小犬到处乱跑,家犬野犬无法区别,大便小便到处排泄,随处污染环境。晚上离堆公园广场、南桥等旅游胜地,众多的游客和市民旅游和乘凉,被一条条自由行走的大犬吓得冒冷汗,尖叫。城市屡屡发生流浪犬及大犬伤人、汽车碾压到乱跑的宠物犬发生纠纷,甚至发展到治安、刑事案件。限养区犬只严重破坏环境,疾病传播,影响广大市民出行及生活安全。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第七条规定限养区准许养犬的区域及其场所:(一)个人饲养观赏犬的区域及其场所,限制拴(圈)养于居民居住生活区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宅)内。本款所称居民居住生活区,系指城市(城镇)城区居民的集中居住区域。如居民居住(住宅)小区、居民点、居民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区等。(二)单位养的警戒(守护)犬限制拴()养于本单位的守护区内。单位的守护区,应报批准养犬的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三)科研、演艺犬限制拴(圈)养于本单位的饲养场所。除以上规定的区域及场所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浏览区和城市(城镇)城区、近效区的办公、工作、学习、生产、经营等区域及其场所一律禁止养犬。 

  省市县政府均立法规范限养区犬只,不少市民并没有按照规定饲养犬只,政府职能部门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 

  建议如下: 

  一、加大力度贯彻落实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范犬只喂养; 

  二、将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建立专人巡逻巡查制度,设立市民举报平台; 

  三、加大违反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 

  四、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坚持不懈捕杀野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