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政协提案审查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5-08 来源: 点击量:

(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立案提案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参照《成都市政协提案审查实施细则》,根据《政协都江堰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案审查的主体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以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

  第二条 提案审查的原则

  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既坚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又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确保立案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实效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与标准,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委托大会提案组进行初审;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复审,并集中审议有争议和初审不予立案的提案。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会议,对复审提案进行终审。

  (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提案初审人、复审人、终审人应当根据《政协都江堰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须写明理由,初审人、复审人、终审人要在提案审查意见表上签名,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四条 提案审查的内容

  (一)提案者资格的审查。提案者必须是本届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界别,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各委员小组或联组。提案者可单独或联名提出提案。政协委员因违法违纪被审查期间,不能提交提案。

  (二)提案内容的审查。提案内容必须符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都江堰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案必须是提案人自己调研查证和思考的结果,禁止将本人或他人信访材料、书籍、论文、理论文章和新闻稿件等直接作为提案提交。个人研究成果确需转化为提案的,应按提案规范格式改写;引用他人或网上内容的,要注明出处。

  (三)提案撰写格式和提交形式的审查。提案撰写格式和提交形式必须符合《政协都江堰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

  第五条 提案审查和处理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及时移送中共都江堰市委办公室和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不予立案,退案处理: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国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6)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或对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不服的;

  (7)指名举报的;

  (8)为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其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

  (9)属于学术研讨的;

  (10)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1)属于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或者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

  (12)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的;

  (13)对情况调研明显不足、没有分析或分析缺乏科学依据,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没有说服力或者建议明显缺乏可行性的;

  (14)提案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的;

  (15)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内容过于宏观的;

  (16)超出都江堰市管辖权范围的。

  (三)不予立案,转作其他形式处理:

  (17)提案内容与同次全会上他人已提提案重复或雷同的,与他案并案处理或撤案;

  (18)为本人或亲属以及其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作为来信转有关部门处理;

  (19)举报、揭发问题的,退请提案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20)具有参考价值但无具体建议的,作为信息转有关部门;

  (21)提案人自行提出仅供参考的,转相关部门参阅。

  (四)不予立案,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22)一案多事,涉及若干承办单位的;

  (23)文字冗长,类似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的;

  (24)书写格式不规范或案面内容不完整的,建议不具备可操作性的。

  (五)不予立案,并报请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25)抄袭他人智力成果的;

  (26)利用提案杜撰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27)在提案中故意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8)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提交或联署提案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或大会提案组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议,提案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向提案者做出答复。

  第六条 未经按组织程序批准,审查定案之前的提案内容不得向新闻媒体和与审查处理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第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提交截止时限内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须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第八条 附则

  本细则经政协都江堰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由都江堰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