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关于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的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5-08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和都江堰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部署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全力推进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助推成都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参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委厅〔2015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主办、协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政协组织是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方。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指主要由承办单位、提案者双方参与的,或承办单位、提案者和协调方三方参与的,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方针和规范程序开展的民主协商活动。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贯穿在提案选题、立案、交办、办理、督查、反馈的全过程。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五条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提案办理过程中协商的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将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办理工作全过程。要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积极采纳并落实合理建议。

第六条  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

第七条  协调方负责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督查等工作,也可根据需要组织提案办理协商。要健全提案办理协商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增强提案办理协商实效。

第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者要在协商前5个工作日,将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协商形式、联系人等内容的协商方案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

 

第九条  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包括提案选题、立案、交办、办理、督查和反馈等。承办单位、提案者和协调方均可根据需要提出关于协商内容的建议,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者确定协商内容。

第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主要由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双方参与的协商,第二种类型是主要由承办单位、提案者和协调方三方参与的协商。当第一种类型的协商出现较大分歧时,由协调方选择第二种类型组织协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重大民生问题,协调方也可组织第二种类型的协商。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信函联系和网络沟通等,由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者根据需要选择进行。

 

第四章  选题时的协商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工作情况、工作计划等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信息在本部门、乡镇(街道)公开平台公布;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提案办理情况编写提案参考线索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便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等在确定提案选题时参考。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等应围绕中心工作和民生问题,参考提供的提案线索,结合自身关注的热点确定提案选题;通过公开信息平台和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也可向市政协提出知情明政内容要求;通过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与所联系界别群众沟通协商,使提案选题体现界别特点、反映社情民意,使提案所提建议切合实际、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年底应根据委员集中提出的知情明政内容要求,会同对口联系的党政部门、乡镇(街道)制订情况通报计划,由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并发布计划;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计划分别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界别召集人等可根据计划选择参加。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通报会时,应就重要提案选题和内容与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选题,市政协应主动与选题者进行协商,帮助完善选题内容或视不同情况以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五章  办理中的协商

 

第十六条  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邀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办公,根据部门职责和提案的主要内容,协商提出提案承办单位的建议,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内容复杂、涉及单位较多的综合性提案和交办难度大的提案,由协调方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接受提案后要与提案者沟通,了解提案本意;形成办理方案后要与提案者协商,完善办理措施;形成办理复文后要征求提案者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把涉及都江堰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一)重点提案重点协商。重点提案由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出;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的方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提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政协重点提案和自选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阅批重点提案、审查办理方案和办理复文、督促协商沟通、主持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等方式,确保重点提案办理取得实效。

(二)热点提案集中协商。承办单位或协调方要选择提案集中关注的问题,约请相关提案者开展同类提案办理集中协商,由承办单位通报部门工作和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完善提案办理方案,办理结束后分别答复提案者;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与市委、市政府部门开展对口联系工作中,要针对提案集中关注的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就办理方案交换意见,促进提案办理,推动部门工作。

(三)疑难提案专家协商。协调方要针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疑难提案和综合性提案,邀请该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开展实地调研或专题视察,借助智力资源分析问题、完善提案办理方案,推动提案办理落实。承办单位也可视情况组织类似协商。

(四)争议提案评议协商。协调方可根据承办单位或提案者的建议,针对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反复提交的提案等,邀请专业机构、政协相关界别和专门委员会等组成评议委员会,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开展评议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评议委员会提出倾向性意见,力求各方达成共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和协调方要积极稳妥地扩大提案办理协商的参与面,视情况邀请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提案办理协商。

第二十条  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运用。

(一)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协商的成果运用到进一步完善办理方案和推动办理落实中,要将办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提案者和协调方反馈。

(二)提案者应通过提案办理协商,进一步完善提案建议,增强提案的可操作性。

(三)提案办理协商中如有涉及超出本地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内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协调方提出建议,由协调方协调处理。

(四)协调方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成效。

 

 

第六章  办理后的协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每年要对上一年度承诺采纳的(B)和未采纳的(C)提案建议进行梳理,开展二次办理。办理结果如有变化,要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并将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提案者和协调方反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领导每年应在市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同时安排有关部门到会听取市政协常委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评时,要重点考核提案办理协商质效,同时邀请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并通过电话抽查等形式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提案承办部门、乡镇(街道)可参考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制度或措施。

 

 

中共都江堰市委办公室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都江堰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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