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机关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时间: 2016-07-19 来源: 点击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机关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党员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三、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四、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交纳党费。因公出差或因事外出,可允许提前或补交党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未交纳党费的,党支部给予批评。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规定给予党内除名。 

  五、党员必须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六、机关各党支部党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由各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各支部应定期向机关党委上交所收党费,并定期公布党员交纳党费情况。 

  七、党费的管理、使用由机关党委负责。开支范围只限于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务活动。机关党委在留用党费的使用上,应严格把关,注意节约,不随意开支并实行使用审批制度。党费管理由机关党委委托办公厅财务室代管,应严格执行党费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专立账目,严禁借用和挪作它用。机关党委应在年终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保证党费使用凭证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