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机关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时间: 2016-07-19 来源: 点击量: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通过民主评议,表彰先进,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从而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根据党章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市政协机关党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相对集中。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实施步骤
(一)学习教育阶段。学习一般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以及加强作风建设各项指标精神为基本内容,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着重抓好党的基本理论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性党风教育。
(二)自我评价阶段。自我评价主要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
(三)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带头评议别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意见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议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五)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即要在广大党员中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一)限期改正
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被列为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
(三)党内除名
党组织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党籍作出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1.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在处理自行脱党者除名的问题时,要首先弄清楚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基本前提。对有自行脱党行为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不要在平时不管不问,到事后才去过问处理。支部大会讨论党员自行脱党问题并作出决定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如果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然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2.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名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应执行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来代替。对于应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种党纪处分来代替。
(四)自行脱党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五)党员退党
党籍处理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段。但对于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在讨论作出除名决定之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与干部管理部门沟通。党员自愿要求并经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退党要求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遵守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一名共产党员不仅是自觉自愿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批准。
2.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党组织提出,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是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以至有严重危害党的行为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4.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不要强行挽留,应尊重其意愿予以批准。
5.党员退党以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要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党组织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解决党员在思想上入党的问题。